盈江县自然资源局

以案释法: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采矿案

浏览量:8646    作者: 日期:2021/12/30

以案释法: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采矿案

 

一、案件简介

蔡某某未经合法批准,于2020年9月份开始擅自在盈江县新城乡繁勐村委会弄哏村民小组寨子脚田以“平田改土”名义采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破坏农用地、无证采矿行为。经勘测,蔡某某非法采砂开挖3个地块,总面积5864.9平方米,总挖方9764.6立方米。其中:地块一面积286.5平方米,挖方675.7立方米;地块二面积3887.9平方米,挖方6479.7立方米;地块三面积1690.5平方米,挖方2609.2立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规划用途为:耕地。

二、办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非法采矿案涉嫌“(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权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果,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到十万元以上,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料,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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