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自然资源局

以案释法:蔡某某涉嫌非法占地采矿案

浏览量:8471    作者: 日期:2021/12/30

以案释法:蔡某某涉嫌非法占地采矿案

 

一、案件简介

蔡某某未经合法批准,于20206月份开始擅自在盈江县新城乡繁勐村委会弄哏村民小组田以平田改土名义采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经勘测,蔡某某非法采砂开挖2个地块,总面积717.1平方米,总挖方1094立方米。其中:地块一面积82.4平方米,挖方128.2立方米;地块二面积634.7平方米,挖方965.8立方米。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2018年)和盈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蔡某某非法采砂开挖的2个地块现状地类均属于水田,规划地类属于一般耕地。

二、办理结果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建议对非法采矿当事人蔡保元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处没收违法所得27350.00,并处罚款10000.00,共计37350.00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料,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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