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教育厅等17个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6类对象可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并获得相应的9类救助。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奖助学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办法》明确了认定标准: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其中,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工会发放的困难职工帮扶金、慰问金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不计入。
低收入人口认定 实行两种方式
低收入人口认定实行直接认定与依申请认定两种方式。民政部门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已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个人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程序办理。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不予认定的,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低收入人口包括6类对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人口包括以下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特困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
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低收入人口 可获得这些救助帮扶
基本生活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人员,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住房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应条件,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适当减免租金、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等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就业援助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创业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
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
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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