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平原镇

如何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和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浏览量:9864    作者: 日期:2020/11/26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89号) 

二、登记人员范围 

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在本市区域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就业的; 

2、在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业主或开办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和生态移民处于无业状态,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终止灵活就业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处于无业状态的; 

8、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 

三、所需申报材料 

就业登记: 

1、填写《青海省就业登记表》; 

2、个人近期小二寸蓝底证件照1张; 

3、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等就业证明; 

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登记: 

应由本人如实填写《青海省失业登记表》,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毕业、肄业且未就业的,须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包括判决书或仲裁书等);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开办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须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证照证明; 

4、失地农民和生态移民,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征用土地、领地、草场或退耕(牧)还林(草)的证明; 

5、复员退役军人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件; 

6、终止灵活就业的由个人提供说明;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就业创业证》流程 

1、登记人员将所需资料提交至户口所在地区(县)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受理,通过初审后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系统“就业创业登记证管理”模块。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将纸质版申请资料一并送交至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制证。该事项自申请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制证完成后,通知申请人前往初次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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