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大幅度提升供水保障能力,促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缴自来水费,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水发〔2019〕27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NO.63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村组(联村、单村 )集中供水工程。
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蓄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一、盈江县农村供水工程概况
全县共建成供水工程783处,覆盖全县101行政村,供水服务人口28.0998万人。按供水规模分类,其中:规模以上供水工程1处,供水7个行政村,受益人口1.1994万人;千人以上供水工程22处,供水28个行政村,4.38万人;千人以下供水工程759处,供水98个行政村,受益人口20.7125万人;城市自来水延伸1处,供水9个行政村,受益人口1.8097万人。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22处,已收费工程处数18处,水费收缴率22.3%;千人以下供水工程759处,已收费工程处数305处,水费收缴率29.8%,水费收缴率低。
二、工作目标
农村供水工程收缴水费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的根本性措施,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州水利局统一部署要求,根据《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盈政办发〔2019〕162号),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2020年2月底前,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农村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明晰管养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养”的原则,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运营和管理;集镇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企业)投资、运营和管理;其他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建成后移交受益村组运营和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建自用自管。
(二)成本测算。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计入成本的费用。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成本。根据水价制定程序,县水利部门以县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最低指导水价,农村供水区域最低指导水价为0.35元/m3。
(三)合理定价。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盈政办发〔2019〕162号)规定实行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并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供水管理机构和用水户参照农村供水区域最低指导水价自行协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农村自来水执行水价原则不超过县城自来水水价,最低水价不能低于农村供水区域最低指导水价。县城供水工程管网延伸水价按照县城自来水水价执行。
(四)规范程序。纳入政府定价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水价要按照《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盈江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盈政办发〔2019〕1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五)完善计量设施。农村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加强农村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是水费收缴工作的前提。各供水管理组织要创新资金筹措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受益人口较多、供水效益较好的供水工程,可由企业投资,统一安装水表统一管理收费,企业投资从收取的水费中逐年扣除;无资金投入的,在不增加用水户负担的情况下,可适当采取用水户自筹,供水管理组织统一采购水表统一安装收费,待水费收取后再返还用水户自筹款。
(六)健全供水管理机构。各个供水工程必须建立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即为供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用水调度,运行管理,制定管理措施,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按照执行水价进行收缴水费,实现工程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七)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水费收缴。有条件的乡镇,要把农村供水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管”要求,推进供水管网能大则大、能延则延、能连则连,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水平。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水表安装、统一水费收缴、统一运行管护,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一体化发展。
(八)水费使用和管理。供水管理机构(用水合作组织)将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管理人员补助和协会执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供水管理机构定期将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报乡镇经营管理站,乡镇经营管理站根据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水管理机构的水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监督。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水费收缴遇到的问题,保障水费收缴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县级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和水费收缴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完善水费收缴配套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划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并将成立情况报县水利部门备案。运行管理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督导监管乡镇、村、小组三级成立相应的供水管理机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安排水利专职工作人员,从2020年2月份起每月25日前采取月报制将水费收缴情况、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等信息报送县水利局农村水利水电管理股。
县水利局:负责规划、编制、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加强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持续健康发展。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各乡镇、农场上报的水费收缴月报,并于每月月底将水费收缴情况报送县政府和州水利局。
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维修养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对经过合理确定水价、足额收取水费的基础上,所收取的水费仍不能满足工程运行成本的,县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县级政府应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经济欠发达的“特殊地区”,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促进特殊地区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和省、州县级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精准补贴等资金。
(四)强化督导指导。盈江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乡镇、农场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确保水费征收公开、透明。切实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
(五)严肃问责追责。“督导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水费收缴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将采取批评、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问责追责,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具有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的水情教育,引导农户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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