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造成雾霾天气。为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平实际,在太平镇辖区内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提升暨秸秆焚烧专项治理行动,现就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小麦、油菜、大豆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规定。
四、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对辖区内群众进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确保到组、到户、到人,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指导好农户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五化”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五、各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等部门根据各村各站所职责开展督查检查。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严肃查处。对不听劝阻、干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镇群众要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镇举报电话:0692-8911013。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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