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卫生计生系统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各机关、单位。
第三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一)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二章 保密教育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单位干部、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五条 保密教育的对象是机关干部职工,重点是知悉、接触和掌握秘密事项的涉密人员。新进入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先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六条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州、县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常识和典型泄密案例(以上内容见保密意识保密常识教育手册);本行业、本单位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 机关、单位党委、支部学习和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每年要组织学习一次保密知识。利用会议、讲座、网络、内刊、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保密知识测试等形式,及时宣传、经常提醒。
第八条 机关、单位要经常组织对本单位干部职工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业务水平。
第九条 重大涉密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机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专项检查活动。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为加强我县卫生计生系统机关、单位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工作,依据保密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涉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如机关、单位的保密室、档案室和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等。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属于法定义务,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坚持最小化原则,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机关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涉密载体的最小专用、独立、固定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等安全保密设备,并对防范设备的有效性应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要严格把关,并经常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因工作需要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涉密单位要有独立的保密室,保密室应设在二楼以上便于日常监管的位置,达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电脑密码柜和报警器)要求。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线网络和无线电话及无线监控设备。未经批准,禁止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拍照、录像和录音等。
第四章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规范我县卫生计生系统的定密工作,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定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卫生计生系统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说的“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是指根据上级涉密文件,机关、单位相应产生本机关、本单位涉密文件、材料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涉及机关、单位内部敏感信息,不宜公开的,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明确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确定密级的程序
(一)提出。拟稿人(承办人)根据上级涉密文件,提出本机关、本单位相应产生涉密文件、材料的秘级和发送范围,本机关、单位所提出的密级必须与上级涉密文件的密级一致,不能随意更改密级。内部事项的,要标明“内部资料”。
(二)转发上级涉密文件、材料的,要征求上级发文机关意见,上级发文机关同意后,才可转发。
(三)审核、签发。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涉密文件、材料时,应再次对拟印发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发放范围进行审核,严格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对涉密但未定密或者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不正确的,审核人要退回拟稿人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才可签发。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定密工作规定》,县一级机关、单位不具有定密权限,机关、单位确需定密的,报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待征求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再进行定密工作。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对我县卫生计生系统涉密人员的管理,依据保密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涉密工作岗位界定涉密人员,按照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心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应为核心涉密人员。
(二)重要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处理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绝密级事项的工作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应为重要涉密人员。
(三)一般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工作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应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情况等。
主要程序: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填写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见附件)。依据涉密人员资格条件,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作出审核结论,报单位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要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保密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拒绝签订保密承诺的人员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活动,自觉加强对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保密知识的学习。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任用和聘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经批准出境时,涉密人员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或单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应签订保密承诺书(脱密期保密承诺书),及时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密件、密品。
第三十二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服务。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至2年。
第三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章 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我县卫生计生系统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工作,确保我县卫生计生系统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保密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或音频等方式记载、储存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交县保密局销毁中心统一回收、集中保管、定点销毁。
第三十八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销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至8月为秘密载体集中清退期,9月为秘密载体集中销毁期。
第三十九条 涉密文件材料在清退销毁时,各机关、单位应认真清点、登记造册后,到县保密局销毁中心清退。销毁中心接收涉密文件材料,应对照各机关、单位的涉密文件清退登记册逐份进行核对,并与移交人办理签收手续。县保密局销毁中心签字(盖章)后的清退登记册,应交单位档案室长期留存;不涉密的文件材料移交时,不需对照清退登记册清点份数。
第四十条 县保密局销毁中心清收范围:
(一)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制作涉密文件资料时产生的废纸,内部资料和其他文件材料等;
(二)淘汰、报废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优盘)、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三)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或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书、人事、财会和其他专业技术档案资料;
(四)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过期的内部刊物、资料、图表、证件、试卷;
(五)作废的有价证券、票据、凭证;
(六)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时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
(七)机关单位在撤并、搬迁过程中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
(八)执法机关查扣的不宜公开的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
(九)其他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的涉密文件材料、内部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必须清退到县保密局销毁中心统一集中销毁。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失泄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的;
(二)非法捐赠或转送涉密载体的;
(三)将涉密载体随意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
第七章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为加强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和规范报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二、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的逐级报告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同时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泄密情况。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三、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情况;
(六)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六、泄密事件的查处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组织查处。
七、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八、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九、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落实保密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再次发生。
第八章 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等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责任制,形成机关、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存储、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
三、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资质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严格设定用户权限,严格控制涉密信息输出和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输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等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五、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并明确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人。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场所应当安全可靠。
六、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时,机关、单位应当收回其使用、管理的涉密信息设备,及时取消有关涉密信息设备的访问授权。
七、携带涉密信息设备外出,应当经机关、单位批准和登记,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涉密信息设备维修和销毁,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或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
八、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三)在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四)在低密级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高密级信息;
(五)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九、信息设备使用管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三)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四)使用低密级信息设备存储、处理高密级信息;
(五)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六)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七)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八)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九)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十)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十、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人员、运行维护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和岗位考核,增强使用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密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知识技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有。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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