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件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图 文:刘永胜
审 稿:朱宏冰
责 编:段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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