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云南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从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出发,做到“三个围绕三个突出”,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有效满足其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确保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一、围绕建章立制工作,突出做好制度和组织体系建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2022年出台《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2023年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与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不断促进军地双方维权工作机制建设,全面织密军人军属法律服务制度之网,从经费、物资、人员上积极做到“三个优先”,规范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完善工作站建设,确保服务供给能力。围绕部队维权工作需求,在全省93个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了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驻地部队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服务配置,形成“军地互动、职能联合、分工协作、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依托1341个司法所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或公共法律服务联络点,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围绕提供法律援助,突出做好“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扩大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将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劳动人事争议、拆迁补偿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司法救助事项,对已审批的法律援助案件,协调法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执行费等问题,协调公检法部门为军人军属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或者优先救助。
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退役军人、病残复员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等,参照军人条件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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