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盈江和谐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075254910G
住所(住址):盈江县平原镇勐腊璐341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19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勐腊璐341号的盈江和谐医院开展“元旦”“春节”节前专项检查,在投资人李志敏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详见复印件);2、在当事人药房“近效期药品”货架上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中:①盐酸多巴胺注射液17支,规格:2ML:20MG,产品批号:33161208,生产厂家: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1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0日;②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1支,规格:5ML:37.5MG,产品批号:73161111,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3日;3、在药房药柜上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中:①“鸡老泉”牌氨茶碱片35片,规格:0.1G×100片,产品批号:171203,生产厂家: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12月02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01日;②“桑海”牌更年安片18片,规格:0.31克,产品批号:171169,生产厂家: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日期:2017年11月27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③“海真珠”牌硫糖铝咀嚼片48片,规格:0.25克,产品批号:171003,生产厂家: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7日,有效期至2019年09月;4、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开具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决〔2019〕137号)及《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盈市监物清〔2019〕137号);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拍照。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于2019年12月3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2月9日从云南东昌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丰”牌盐酸多巴胺注射液2盒(20支,规格:2ML:20MG,产品批号:33161208,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1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0日),购价3元/支,总购价60元;购进“天丰”牌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10盒(50支,规格:5ML:37.5MG,产品批号:73161111,有效期至2017年05月19日),购价2.36元/支,总购价118元;于2018年5月25日从云南国药控股东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老泉”牌氨茶碱片10瓶(1000片,规格:0.1G×100片,产品批号:171203,生产日期:2017年12月02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01日),购价0.09元/片,总购价90元;于2018年02月27日从云南国药控股东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桑海”牌更年安片20瓶(1200片,规格:0.31克,产品批号:171169,生产日期:2017年11月27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购价0.1513元/片,总购价181.60元;于2018年07月02日从云南红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广西大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真珠”牌硫糖铝咀嚼片20瓶(2000片,规格:0.25克,产品批号:171003,日期:2017年10月17日,有效期至2019年09月),购价0.068元/片,总购价136元,用于当事人治疗患者时销售使用。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使用“天丰”牌盐酸多巴胺注射液3支,销价4.6元/支,销售金额13.8元,库存剩余17支;销售使用“天丰”牌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49支,销价3元/支,销售金额147元,库存剩余1支;销售使用“鸡老泉”牌氨茶碱片965片,销价0.09元/片,销售金额86.85元,库存剩余35片;销售使用“桑海”牌更年安片1182片,销价0.1666元/片,销售金额196.9元,库存剩余18片;销售使用“海真珠”牌硫糖铝咀嚼片1952片,销价0.08元/片,销售金额156.16元,库存剩余48片。上述库存剩余药品共119支(片)均已超过有效期,总货值金额为91.19元,同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最后使用记录,证明当事人已销售使用的上述药品均在有效期范围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19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投资人李志敏的陪同下对盈江和谐医院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近效期药品”货架上摆放待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实;
3、2019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盈市监强决〔2019〕137号)及《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盈市监物清〔2019〕137号)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19 年12月31日,李志敏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5、2019 年12月31日,李志敏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6、2019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药房“近效期药品”货架上摆放待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现场情况;
7、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进货清单3份,证明上述药品的进货渠道、数量、价格等事实;
8、2020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盈市监延强〔2020〕02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9、2020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李志敏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药品的进货数量、价格、使用情况等事实。
2020年3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盈市监处告〔2020〕1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货值金额为91.19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及“(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各类药品119支(片);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户名: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0173743600000064,缴款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0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