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政办发〔2018〕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盈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盈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和《盈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中央、省的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央层面统筹整合资金17项: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水利发展资金;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林业改革资金;5.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5.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16.旅游发展基金;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资金。
(二)省级层面统筹整合资金21项:1.财政扶贫专项资金;2.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3.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4.水利专项资金;5.农业发展专项资金;6.林业补助资金;7.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8.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9.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1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1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12.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4.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15.山洪灾害防治经费;1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17.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1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19.旅游发展资金;20.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21.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
(三)州级层面统筹整合资金7项:1.财政扶贫资金;2.农业发展资金;3.林业发展资金;4.水利发展资金;5.美丽乡村建设资金;6.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7.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州级财政配套资金。
(四)县级层面统筹整合资金6项:1.财政扶贫资金;2.农业发展资金;3.林业发展资金;4.水利发展资金;5.美丽乡村建设资金;6.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做到项目跟着需求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整合程序
第五条 县扶贫办、乡镇依据总体规划,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筹办),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建立年度项目库。
第六条 县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行业部门依据县政府审批下达的年度项目库,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涉农资金指标后,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商,从年度项目库中拟定实施的项目,报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县财政局收到批复后,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实际使用单位。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审议确定全县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研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计划;督促协调部门和各乡镇实施项目;牵头组织对部门资金整合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负责对乡镇或县级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组织评审、批复,交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开展检查;负责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落实项目,明确任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布置任务;负责拟定整合资金计划、明确资金投向、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库,提出涉农项目整合意见;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并向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请备案。
第十条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做好全县社会发展规划、扶贫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县扶贫办负责指导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涉农资金指标后,及时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将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定、完善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分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项目竣工后开展绩效评价;按资金来源级次建立涉农整合资金备查账,并按月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察委,审计局要跟踪监督检查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雨露计划等方面。
第十六条 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区分中央和省、州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只调整资金用途,收支科目按原资金下达的收支科目列支。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八条 涉农整合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三)精准识别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之外的其他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项目主管单位、乡镇、村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费用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操作,进行会计核算;涉农整合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按单位报账流程进行报账;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做到项目资金开支合法、合规,票据真实、资料完整,并及时整理报账资料,履行报账手续。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二十条 符合工程项目招标条件的和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在项目实施乡镇进行公示。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直接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抓紧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和项目报账。
第二十三条 经过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环节以及定额和预算。确需变更的,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相关审计及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贫困村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县纪委监察委,财政、发改、审计等单位要加大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对在涉农整合中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或变更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县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必要时收回已投放资金;对严重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挪用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对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