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上午9时,盈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武某迪、王某双、李某书、高某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强利用社干的身份纠集盈江县支那乡芦山村民小组老寨的多名村民,到盈江县支那乡芦山村委会花绿塘村民小组,以芦山村民小组修土主庙的路为由,在未通知蔡某富的情况下强行挖毁蔡某富家的宅基地,作为道路通过。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蔡某富被损毁宅基地价值人民币1400元。2017年年底的一天,高某强到盈江县支那乡芦山村委会花绿塘村民小组蔡某家,向蔡某家索要土地补偿款,以言语威胁蔡某的儿媳曹某大,随后蔡某家被迫给了高某强的父亲高某富13200元人民币。2018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强纠集被告人武某迪、被告人王某双、被告人李某书、被告人高某昌等人及盈江县支那乡芦山村委会芦山新寨多名村民前往盈江县支那乡芦山村委会花绿塘村民小组蔡某美家,以盈江县支那乡芦山村委会芦山新寨不同意蔡某美在本寨建设房屋为由强行将蔡某美家房屋、烤窑拆毁,并将房屋周边树林砍毁。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蔡某美被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强利用社干的身份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吃拿卡要,逐渐形成在当地影响极其恶劣的势力。经查明,被告人高某强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迪、王某双、李某书、高某昌等人在被告人高某强的纠集下,参与对被害人蔡某美房屋、烤窑拆除和树木损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某强纠集其他被告人损毁他人财物,系主犯,被告人武某迪、王某双、李某书、高某昌受被告人高某强的组织指挥积极参与损毁他人财物,起辅助、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属本案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强将涉案款项全部缴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迪、王某双、李某书、高某昌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高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高某强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132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蔡某。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亲属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族各界群众共计110余人旁听了庭审。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