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盈江县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盈税通〔2019〕006号
林国恩、林成瑞、林圣光、沈深: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涉黑线索相关企业追征税款的通知》(德税稽函[2019]3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二款;《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云南省财政厅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德宏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云财税2016)3号全文;《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盈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地段划分的批复》(盈政复2016)123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和第四条;《云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六条。
通知内容:在开发盈江县天缘超市项目中,你们四人存在少缴税费情况,应补缴如下税费:
1.2012年6月沈深将其拥有坐落于盈江县永盛路139号,面积3961.1㎡的宗地产权转让给林国恩、林成瑞。受让方林国恩、林成瑞应补缴契税4.8万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沈深、林国恩、林成瑞三人2008年7月至2012年6月应补缴6.31万元;林国恩、林成瑞两人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应补缴9.79万元;林国恩、林圣光两人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应补缴7.55万元。合计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3.65万元。
3.房产税:沈深、林国恩、林成瑞三人2008年7月至2012年6月应补缴26.02万元;林国恩、林成瑞两人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应补缴29.88万元;林国恩、林圣光两人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应补缴房产税12.49万元。合计应补缴房产税68.39万元。
以上1至3项合计造成少缴税费(大写)玖拾陆万捌仟肆佰(¥:968,400.00)元,限2019年10月28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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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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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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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 |
2019-10-28 |
63100 |
陸万叁仟壹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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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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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 |
2019-10-28 |
97900 |
玖万柒仟玖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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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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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
2019-10-28 |
75500 |
柒万伍仟伍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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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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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 |
2019-10-28 |
260200 |
贰拾陆万零贰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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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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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 |
2019-10-28 |
298800 |
贰拾玖万捌仟捌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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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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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
2019-10-28 |
124900 |
壹拾贰万肆仟玖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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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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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拾陆万捌仟肆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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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