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盈江县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盈税通〔2019〕007号
林永忠、林成瑞: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关于涉黑线索相关企业追征税款的通知》(德税稽函[20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第二条二款;《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款。
通知内容:在开发盈江县信和商务酒店项目中,你们二人存在少缴税费情况,应补缴如下税费:
1.林永忠、林成瑞你二人于2009年5月15日,取在得盈江县永盛路6号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补缴契税0.05万元,印花税8.8元。合计应补缴508.80元。
2.2009年5月11日,盈江县委党校将中介评估112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林永忠、林成瑞。受让方林永忠、林成瑞应补缴契税1.86万元,印花税0.03万元,合计应补缴1.89万元。
3.房屋出租:2007年10月15日,盈江县委党校与林国恩、林成瑞签订《宾馆租赁合同》,林国恩、林成瑞应补缴印花税0.22万元。
以上1至3项合计造成少缴税费(大写)贰万壹仟陸佰零捌元捌角(¥:21,608.80),限2019年10月28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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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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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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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 |
2019-10-28 |
18600 |
壹万捌仟陸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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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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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 |
2019-10-28 |
8.80 |
捌元捌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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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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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 |
2019-10-28 |
300 |
叁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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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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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 |
2019-10-28 |
2200 |
贰仟贰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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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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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万壹仟陸佰零捌元捌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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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