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政发〔201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盈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盈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群众路线、执政为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常务副县长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县长汇报。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各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按照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工作,衔接安排政府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请示汇报。除特殊情况外,需向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汇报的事务应报请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汇报。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州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平安盈江,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进步。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切实履行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要符合国务院和省州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登记备案。县人民政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或者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提高执法能力。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涉及全局改革事项、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县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乡(镇)和政府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法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五条 学习分综合理论和法律法规两个类型。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三十六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集体学习每季度安排1次。其中,综合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每年至少各安排1次。
第三十八条 学习主要采取自学、集体讨论、专题辅导等形式,根据学习内容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
第三十九条 集体学习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综合理论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大审议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和其他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人员应达到总数一半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二)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重大资金使用、重要工作安排等事项;
(四)讨论确定向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县长提议认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长临时召集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监察委、县人武部各1名领导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及相关单位(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县人民政府领导之间需要沟通协商解决的问题。
(四)听取县人民政府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五)安排县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六)涉及县人民政府各单位(部门)、牵头单位(部门)和分管领导已协调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七)各乡镇(农场)及单位(部门)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八)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党组书记说明原因并请假。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指示;
(二)讨论研究县政府领导班子、干部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有关事宜;
(三)讨论研究县政府领导班子分工;
(四)讨论研究人事任免、奖惩等有关事宜;
(五)讨论审定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文件、工作制度等;
(六)领导、指导政府办党总支开展工作,并经常性听取派驻纪检机构、党总支的工作汇报;
(七)加强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党组及党支部日常学习和工作交流;
(八)讨论研究县政府机关党的建设,加强县政府机关作风建设,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县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九)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支持派驻纪检机构履行执纪委监督责任;
(十)讨论研究党组加强自身建设等问题;
(十一)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题由副县长、政府办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八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县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县系统工作会议。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县性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人事任免文件,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签。
第五十三条 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送有关副县长审核;一般事项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审签。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政府办主任或有关政府办副主任审签;涉及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签。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程序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县政府领导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省、州及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州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切实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贯彻县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二条 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县长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照要求报批。
第六十五条 县长、副县长出访,由县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并报县长和县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出访,由县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出访,由县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确有特殊情况需因私出国(境)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州委有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离开盈江县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同意。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盈江县外出,必须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州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贯彻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宴请和收受礼品。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七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或休假的,由常务副县长代行职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他机构和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