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关于《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
按照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送达各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现将全面反映举行《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20年7月24日
《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20年7月14日)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重大决策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和《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2020年7月10日下午在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0年6月10日,在盈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拟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0年6月28日前,确定了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副局长李辉1名为听证主持人;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局长李开洲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县纪委驻民政局纪检组王龙芬、县司法局县公证处主任杨险峰2名为听证监察人;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徐雪玲、尹兴刚2名书记员;核实确定了23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其中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2人、律师1名。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0年6月28日,在盈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在3日内将草案听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0年7月10日下午3:00—4:30,听证会在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副局长李辉主持,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局长李开洲1位作为听证人,县纪委驻民政局纪检组王龙芬、县司法局县公证处主任杨险峰2位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应到23名,请假2人,实到21名,其中:政协委员1人、律师1名。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以及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由草案起草部门负责人作听证稿的起草说明;
(三)由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每位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听证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让听证决策人或起草部门负责人回答听证代表的提问;
(四)由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五)由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会的总结发言。
二、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归纳起来,14位听证代表在会上均无意见,表示同意《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部分听证代表提出共计10条意见和建议,经整理,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建议将限定时段禁放,修改为全时段禁放。
2.建议将县市管局负责办理非“禁燃”区的烟花爆竹销售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县市管局负责办理非“禁燃”区的烟花爆竹销售营业执照。建议将县应急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修改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
3.烟花和爆竹是否可以区分规定?建议指定定点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4.店铺开业、办理丧事时等禁止燃放如何细化?是否可以收取卫生费,打扫费?
5.建议补充午休12:00-14:00禁止燃放时段。
6.建议明确公职人员带头,签订承诺书,纳入纪委监管范畴。
7.凡一次性购买含药量3公斤以上的烟花爆竹需要实名登记,难以执行到位建议取消此条款。
8.我们处于边疆地区只有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才喜庆热闹一次,请暂缓执行“春节鼓励不放和少放烟花爆竹”此条对民众引导的信息。
9.建议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禁限放政策,坚决反对在全市范围内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10.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建议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关于对违反规定实施罚款的条款之前加上“不听制止的”。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予以吸收采纳4条,并按照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方案。具体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1.建议将限定时段禁放,修改为全时段禁放,春节期间禁止燃放。
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在传统节日、婚丧嫁娶时少量燃放烟花爆竹是出于尊重传统习俗考虑,同时公众接受禁放烟花爆竹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待公众形成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后,结合城市规划调整情况再修订禁限放区域和时段。
2.建议将县市管局负责办理非“禁燃”区的烟花爆竹销售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县市管局负责办理非“禁燃”区的烟花爆竹销售营业执照。建议将县应急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修改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
该条建议给予采纳。理由:将按照建议修改完善草案。
3.烟花和爆竹是否可以区分规定?建议指定定点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烟花爆竹种类、式样较多,监管部门在管理中难于精确的判定类别进行区分,将不利于准确执法;指定定点燃放烟花爆竹区,会导致在限定区域或限定时间内集中、大量的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区域环境空气污染,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目的不符。
4.店铺开业、办理丧事时等禁止燃放如何细化?是否可以收取卫生费,打扫费?
该条建议给予采纳。理由:通告已对相关事项进行要求。“未达到行政审批的婚、丧、嫁、娶等活动,除禁放时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外,确实需要燃放少量烟花爆竹的,在确保安全燃放的情况下,需由燃放作业单位和个人配备燃放容器,清扫地面燃放污染物。”
5.建议补充午休12:00-14:00禁止燃放时段。
该条建议给予采纳。理由:将按照建议完善草案。
6.建议明确公职人员带头,签订承诺书,纳入纪委监管范畴。
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通告已对公职人员进行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是,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签订承诺书相关要求将不纳入通告要求,下一步由纪委纳入监督。
7.凡一次性购买含药量3公斤以上的烟花爆竹需要实名登记,难以执行到位建议取消此条款。
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此条款目的是加强对高风险性烟花爆竹的流通环节进行管控,便于部门监管预防安全事故。
8.我们处于边疆地区只有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才喜庆热闹一次,请暂缓执行“春节鼓励不放和少放烟花爆竹”此条对民众引导的信息。
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政策目的就是倡导公众绿色环保生活新风尚,鼓励选用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新颖的喜庆方式欢度节日。
9.建议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禁限放政策,坚决反对在全市范围内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该条建议给予采纳。理由:将按照建议完善草案。
10.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建议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关于对违反规定实施罚款的条款之前加上“不听制止的”。
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原文条款中无“不听制止的”规定,不予采纳。下一步由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附件: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修改稿)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盈江县实际,决定划定盈江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限定时段:每日12:00-14:00,23:00-次日08:00禁放;春节、元宵节及民族传统节日期间不限定禁放时间,鼓励不放和少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限定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面积:14.6519平方公里,东至大盈江左岸滨江路,南至弄璋大桥,西至盏达河岸线,北至规划的环城北路,详见附件《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三)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墓园、陵园、殡葬场所指定燃放区外;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9.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1.军事设施所在地;
12.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三)凡一次性购买含药量3公斤以上烟花爆竹的,实行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由县应急管理局督促销售单位(户)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登记台账,由经销单位(户)进行认真登记,并告知购买人禁放区域。
(四)烟花爆竹经销单位(户)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民族传统节日需要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二十天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燃放。
(六)未达到行政审批的婚、丧、嫁、娶等活动,除禁放时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外,确实需要燃放少量烟花爆竹的,在确保安全燃放的情况下,需由燃放作业单位和个人配备燃放容器,清扫地面燃放污染物。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责任
(一)平原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乡镇村(社区)委员会,共同管理落实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工作。
(二)县公安局依法按燃放等级审批许可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牵头组织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协助平原镇对“禁放区”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许可严格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执行。
(四)县市管局负责办理非“禁燃”区的烟花爆竹销售工商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县住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市容巡查,取缔在县城辖区范围内占道违章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损毁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六)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主流媒体、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切实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县直相关单位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能,通过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鼓励群众落实禁止燃放工作。
(七)县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不燃放烟花爆竹主题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签名活动”等。
四、法律责任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辖区内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时间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县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由县住建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盈江县公安局:110
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92-8180337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0692-811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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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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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图: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