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6〕7号
董国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姐岗桥头金元物流往里约100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七 条第 二 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8月13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16年8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声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七 条第 一 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壹万零叁百陆拾元整(¥10,3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帐号:5300173743605100135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或者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6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