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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江公路分局) 盈环罚字〔2017〕12号

浏览量:2695   作者:  日期:2017/10/31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712

盈江公路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30000750666688W   

负责人: 高朝成 

地址: 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85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 6 19日对你局实施的位于新城乡丙汗桥旁的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始建于20032,20049月建成投产。除综合楼、食堂、机械库、厕所等工程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外,沥青生产线相关工程建设前未办理环评手续。经调查,沥青生产线相关工程、设备投资为98万元,主要包含沥青储罐、环保设备、车间厂房、生产设备、集料场及沥青搅拌楼设备等。截至现场检查当日,该项目环评文件尚未取得批准。

以上事实有 《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821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12号)告知你局陈述申辩权。截至2017824日,你局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建设;

2.罚款玖仟捌佰元¥9,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帐号:5300173743605100135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或者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7824

文章来源:盈江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