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7〕21号
盈江县那邦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331234328431676
负责人: 李仕刚
地址: 盈江县那邦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 9 月6日对你单位盈江县那邦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已于2012年12月建成并投入运行。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尚未完成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7〕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17年9月14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 户名: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帐号:5300173743605100135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或者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09月1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