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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环罚字〔2018〕4号)

浏览量:3763   作者:  日期:2018/2/26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盈环罚字〔20184

盈江县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683655478E  

负责人: 张盈光 

地址: 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江边大库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于2017 12 27日对你公司砼整齐块石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09年初在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江边大库旁)建设一条免烧砖生产线,20173月改建为砼整齐块石生产线,20175月底调试正常后开始生产。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公司仍未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查,该项目建设投资为60万元。

以上事实有 《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125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182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继续生产;

2.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叁万元(¥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厂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    预算级次:县级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或者 盈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5

文章来源:盈江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