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U0MW1P
负责人: 李大明
地址: 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 4 月 23 日对你公司盈江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煤均化库旁建设盈江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地基建设。
以上事实有 《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18年6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盈江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声明》,声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接受我局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盈江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建设,未办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不得继续建设;
2.罚款贰万捌仟元(¥2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公司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 预算级次:县级
账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盈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