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鼎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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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支那乡石分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24日对你公司“盈江县商品猪、肉牛养殖及沼气池、有机肥厂、猕猴桃种植循环农业发展项目”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即投入使用,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水进入临时开挖的土坑收集,土坑未进行防渗处理,废水通过渗漏及PVC管道外排。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4日以《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止2019年4月15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的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2.处以罚款十万元(¥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公司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盈江县环境保护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账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