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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环罚字〔2019〕17号

浏览量:4496   作者:  日期:2019/12/18

大理市鑫禄电池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0MA6N900G9Q

负责人:张继禄

地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佳利建材城C区1幢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于2019年9月6日、8日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运手续,擅自将危险废物废弃铅蓄电池(废物代码900-044-49)由德宏州盈江县转移至保山市境内。

以上事实有《盈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盈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九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环罚告字〔2019〕17号)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9年9月14日,你经营部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减轻或免予处罚,鉴于你经营部该批电瓶数量少,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经营部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经营部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在2019年9月30日前办理完善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2、你经营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运手续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罚伍仟元(¥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你经营部开户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票据交至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结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盈江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号:241703000004278001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盈江县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19年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