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豪:
身份证号码:5331231997****3012
住址:盈江县昔马镇胜利村委会王家寨村民二组
张永豪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3日对你在盈江县平原镇芒胆路豪辰地产傣文化园之间原盈江印象食府餐厅土地建设的盈江县永豪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2019年5月租用原盈江印象食府餐厅土地,于2019年8月开工建设修理厂,2019年9月基本建设完成,项目总投资60万元。2019年10月委托云南保兴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盈江县永豪汽车修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审查,至今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3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36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陆仟元整(¥6,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