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0〕1号
云南裕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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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其坤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92-6号
云南裕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0日对你公司在盈江县平原镇南部新区建设的盈江县阳光怡园、盈江县芙蓉雅居、盈江县芙蓉花苑三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盈江县阳光怡园、盈江县芙蓉雅居、盈江县芙蓉花苑三个项目均位于“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景区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上述三个项目均未报批环评即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其中:
1.盈江县阳光怡园项目分二期开发,一期工程于2018年1月开工建设,二期工程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6585万元,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总投资结算认定为人民币:伍仟玖佰零肆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59045240元)。
2.盈江县芙蓉雅居项目分二期开发,一期工程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二期工程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20256.66万元,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总投资结算认定为人民币:壹亿捌仟叁佰捌拾肆万零柒佰壹拾元整(183840710元)。
3.盈江县芙蓉花苑项目分二期开发,一期工程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二期工程尚未开工建设,正在办理调规相关手续。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13520万元,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总投资结算认定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陆佰叁拾万壹仟伍佰元整(126301500元),因芙蓉花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D区(总投资54086000元)及二期工程(总投资23227000元)未报建,未进行施工作业,扣除上述两个区的投资额,最终认定盈江县芙蓉花苑项目总投资额为肆仟捌佰玖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48988500元)。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9月30日)3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9月30日3份、2019年11月25日1份)、现场照片及《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结算认定意见书》(〔2019〕55号)、《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结算认定意见书》(〔2019〕56)号)、《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结算认定意见书》(〔2019〕57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2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12号)及2019年12月3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三个项目建设,尽快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对你公司上述三个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项目投资结算认定总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贰佰玖拾壹万捌仟柒佰肆拾肆元伍角(2918744.5元)。其中:对盈江县阳光怡园项目处伍拾玖万零肆佰伍拾贰元四角(590452.4元)的罚款,对盈江县芙蓉雅居项目处壹佰捌拾叁万捌仟肆佰零柒元壹角(1838407.1元)的罚款,对盈江县芙蓉花苑项目处肆拾捌万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整(489885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州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6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