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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0〕34号

浏览量:2126   作者:  日期:2020/11/24

盈江县象都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7704981835

法定代表人:邵代宗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胜龙村拉相棒

盈江县象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位于盈江县平原镇胜龙村拉相棒的屠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盈江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19〕第44号),你公司屠宰场废水总排口第1次水样COD浓度108mg/L、BOD5浓度72.8mg/L、NH3-N浓度40mg/L、SS浓度180mg/L,第2次水样COD浓度92mg/L、BOD5浓度61.6mg/L、NH3-N浓度46.3mg/L、SS浓度88mg/L,以上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盈江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盈环监字〔2019〕第44号)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2020年4月7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33号)及2020年4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