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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1〕9号

浏览量:5143   作者:  日期:2021/4/14

盈江海诚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G2H74X

负责人:许连松

地址: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弄满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部分页岩、煤及粘土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覆盖等防扬尘措施,而是在原材料堆棚旁边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2月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2月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2月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322日以《德宏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8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2021年3月31日砖厂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砖厂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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