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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民发〔2018〕97号对政协盈江县第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8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量:31810   作者:项磊  日期:2019/3/20

对政协盈江县会议

38号提案的答复

杨继松委员:

提出的“关于修缮和保护盈江农场知青烈士墓园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盈江农场知青烈士墓园未列入盈江县文物保护单位,也未列入盈江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关于建立和修缮纪念设施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多次作过指示,已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审批程序。“申报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请示党中央、国务院收到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的请示后,交由中央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后报中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地方修建革命纪念馆所需建设资金问题请示的通知》指出关于地方修建烈士陵园、纪念碑()等设施投资问题,按有关文件精神和过去的做法,所需投资原则上由地方安排,国家不予补助。

关于修缮和保护盈江农场知青烈士墓园申请应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请示。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希望你们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民政工作!

 

 

盈江县民政局

2018711

(承办人:项磊  联系电话:18306959232


文章来源:盈江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