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司法局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全县农村“村规民约”人大建议的答复:
一、深入调研发现问题。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各乡镇村委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梳理出了全县村规民约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对村规民约的认识片面,把握不到位。一些村干部、村民无限扩大村规民约的效力与作用。在处理村务时,无论遇到什么情形,都强调村规民约,认为村规民约的效力至高无上,即使在遇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也以村民自治作为借口,不顾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二是流于形式,执行力不强。一些村组虽然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对村规民约的内容及执行不关心、不支持,没有从内心认识到村规民约是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身利益的约定,制定后即被束之高阁,成为摆设,在日常的村务处理中并没有被自觉贯彻执行。三是制定程序、规定内容不合法的现象仍存在,亟需规范。有的村委会在制定村规民约中,没有严格按照制定程序进行,少数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由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甚至个别是由村委会或村干部私下商量制定或修改;有的村虽然召开了村民会议,但并没有按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到会讨论和表决,或只是在村民会议上宣读村规民约即公示生效,等等。有的村规民约扩大了村委会的权力,有些条款和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使村规民约演变为村霸欺压村民,霸占一方的“霸王条款”,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违反村规民约要罚款、开除寨籍、拆除房屋等,侵害的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和谐稳定,违背了制定村规民约的初衷。四是有些地方没有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而是照搬乡镇统一提供的样本,有的村规民约内容过于笼统,多是倡导行为条款,如“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虐待老人”、“爱护环境,养成文明言行”等,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执行要求,缺乏可操作性。五是政府指导监督力度不够,机制有待完善。有的乡镇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没有对其是否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是否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指导和监督其对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方案明确方向。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盈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民主性、实用性等工作原则,细化了的九个实施步骤,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利于构建政府指导监督、村委会主体实施、村民全程参与的工作格局,为下一步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的统筹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开展大讨论凝聚智慧力量。2020年4月10日邀请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和16乡镇(农场)等单位相关领导和赵宗伟代表在县司法局召开盈江县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工作面商会,认真听取各相关单位和代表本人意见建议,就进一步规范全县村规民约共同商讨、集思广益。认为,村规民约是依照法律法规,由村民根据生产、生活和习俗共同约定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规范,是村民集中利益的集中体现。在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必须要符合“三合法”:一是制定程序要合法。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完善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和生产生活需求草拟初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修改完善。二是内容要合法。村规民约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三是要有合法监督。村规民约要报乡政府备案,乡政府、司法所要对村规民约修订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理进行指导和审核把关,确保村规民约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掀起清理和规范村规民约热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完善《盈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的实施方案》后印发至各乡镇(农场)。各乡镇(农场)根据《方案》对辖区内各村民小组制定的村规民约合法性、可操作性、实用性、时效性进行了检查,并向基层群众征求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的意见,根据群众意愿全面清理和规范全县村规民约,有效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过程的审核把关和指导。截至目前,全县1153个村民小组中,已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705个,需要进一步完善448个,力争在2020年9月底前全部规范完成。
盈江县司法局
2020年7月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