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办发〔2020〕24号
中共盈江县委办公室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盈江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试行)》和《盈江县工业园区标准化
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农场党委、管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盈江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和《盈江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盈江县委办公室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盈江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广大投资者到盈江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优化投资环境、突出产业培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53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5〕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工业企业等实体经济用地成本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盈江县注册、入驻盈江县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合法信誉企业,以及园区统计入园企业。企业机构机制健全。
第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县制定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行业100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享有入驻园区的优先权。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五条 企业入驻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60万元/亩,企业在投产后1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入园的企业,产出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改,扩大规模,尽快达到产出率要求。
第七条 对盈江县主导产业有重大支撑作用,能带动当地就业、财税增收的产业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县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指挥部审查,确定企业入驻园区。
第八条 企业入驻园区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相关资料的初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县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指挥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园区规划、投资强度、产出率、环境保护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三)办理入园。项目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园手续,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协调部门、服务企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园区规划区内,生产型、经营型的投资项目需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价格以评估价进行招拍挂。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土地出让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企业提出入园生产经营申请,其产业类型和布局符合园区规划,入园后能达到相关投资生产条件,根据企业用地需求,园区有偿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地。
第十一条 企业入园后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必须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建成投产。
第四章 租赁标准化厂房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盈江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章 财税政策
第十三条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凡投资设在盈江县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条件的产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战略有关税收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时限按以上公告和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凡到我县投资的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超过500万元的,第二年上缴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超过500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按最高不超过8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次年按程序列入预算并兑付,具体奖励措施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属县内收取上缴上级的,按最低限额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进行奖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对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办理手续、项目建设、投产经营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全链条服务。实行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符合科技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组织申报国家、省、州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自主知识产权的,协助组织申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积极帮助搭建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园区协调劳动保障部门为入园企业提供用工保障。企业招收本县籍工人不低于30%,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享受盈江县教育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在入驻工业园区时须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用地面积每亩5万元收取,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退还企业。
第七章 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入园项目实行相关的退出机制。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供地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原供地价格扣减相关财政奖励资金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动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和建设规模的,造成低效用地的,扣减投资人5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在建项目超过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未竣工投产、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的,扣减投资人50%的履约保证金;超过协议约定期限12个月仍未竣工投产、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的,取消项目一切优惠政策,并全额扣减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期投资项目,实行分期提供项目用地,首期投资固定资产未实现协议约定投资70%以上或超期12个月未竣工的,取消项目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全额扣减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同时终止后续投资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季度考核、年算总账的要求,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3年均未能达到2000万以上的,企业必须承担入园协议中的有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投资企业退出园区:
(一)从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企业的原因,2年以上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因投资企业原因,停工1年以上,形成烂尾工程的;
(三)不执行规划,乱建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五)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改正的;
(七)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和税收标准的;
(八)投资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信誉,服从行政部门管理。企业入园后,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服从行政管理而引发影响重大的事件事故和案件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当年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直至问题整改到位后,方能持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若遇超出本政策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另行研究。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盈江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工业园区生产布局,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功能,明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条件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范企业入驻程序,加强企业入驻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5〕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盈江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洽谈、协调等工作,负责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入驻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依法办理了企业备案、环保、安全、消防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二)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布局的电子制造、服装轻纺、食品加工等企业。
(三)必须是在盈江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良好发展前景,依法纳税的非失信企业。
(四)项目投产前,按租用厂房建筑面积计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0元/㎡以上。企业在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并在1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入驻企业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应自交付厂房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须向园区管委会一次性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租用厂房的建筑面积120元/㎡计算。保证按时投产、保证按要求规范使用厂房。
(六)企业投产后,使用本县籍工人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四条 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相关资料的初审。
(二)项目审查。初审通过后,由县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指挥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园区规划、投资强度、产出率、环境保护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三)办理手续。项目审查通过后,由企业与标准化厂房产权所有方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或《标准化厂房购销合同》,缴纳保证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相关手续,组建服务专班,协助企业办理项目落地审批手续,积极为项目落地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租金标准。单层标准化厂房租金按10元/㎡·月收取;多层厂房按一层10元/㎡·月收取,二层以上按6元/㎡·月收取;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租金按6元/㎡·月收取。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按年缴纳、先缴纳后使用的方式。对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期限自交付标准化厂房之日起3年。具体为:企业自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生产经营并申报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扶持奖励当年缴纳租金的100%;第二年继续保持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扶持奖励当年缴纳租金的90%;第三年继续保持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扶持奖励当年缴纳租金的80%。此后正常计收租金。
第六条 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最低年限10年,租赁合同5年一签,但责令退出的企业除外。厂房租金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若5年内未进行调整,继续执行该标准。
第七条 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一)企业在达到国家各类管理相关标准后,可以在租赁的厂房内进行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
(二)对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外观,除必要的企业名称等广告外,不得进行外观立面改造。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厂房内部进行功能完善的布局改造。对厂房外观广告设置、内部结构布局的改造方案,需报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改造。
(三)企业改造厂房和生产期间,因企业行为导致发生重伤1人以上的伤亡安全责任事故,产生劳资纠纷,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厂房主体受损,企业严重违法等情形之一的,不再退还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企业因设置广告或进行厂房内部改造、生产运行中,造成厂房受损和重要部件损坏、污损的,由租赁企业负责出资维修,拒不维修的,不退还保证金,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并责令租赁企业退出厂房。
(四)入驻企业生产生活涉及的水、电、通信网络、天然气、环保、垃圾、污水等相关费用由企业自理,标准执行现行全县统一市场价格。物业管理费按租用厂房建筑面积按月缴纳0.5元/㎡。
(五)企业负责租用的标准化厂房内外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和监督。不得私自占用厂房周边的公共设施、不得私搭乱建、不得乱贴乱挂乱画、不得饲养禽畜、不得乱停乱放车辆等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标准化厂房有以下管理职权职责:
(一)负责开展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工作;受理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申请,初审企业的资格条件,办理企业入驻相关手续。
(二)负责管理园区标准化厂房,定期对厂房进行检查维修。负责管理和服务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负责企业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的核算核查工作,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治维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负责修建接通标准化厂房外部的道路、强弱电、给排水、通信网络、天然气管道等必备基础设施,供入驻厂房企业接入使用,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四)依法依规依纪为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提供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逐户安排专人对企业开展日常服务。
(五)管理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形的,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召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企业根据发展现实需要,入驻厂房企业可申请购买所使用的标准化厂房。购买事宜由购销双方商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对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的产值、销售收入、税收、用工等实行年度考核,年初与企业签订年度生产销售目标任务责任书。实行按季度监测预警,对未达到年度生产销售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企业退出标准化厂房。对需继续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租金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200%。
第十一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投产后,企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年,税收达到3000万元/年,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给予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退出:
(一)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期投产的企业,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自动终止租赁合同,不再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园区管委会收回厂房;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问题,且连续两年未保持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连续两年审核不合格的;
(三)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和税收标准的;
(四)投资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六)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使用标准化厂房,限期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出台前已经签订租赁协议并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合同期满后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退出租用标准化厂房程序如下:
(一)企业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退出厂房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备。
(二)获批退出的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清离工作,以及完成内外修缮、广告拆卸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厂房交接手续。
对退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企业原来投入的装修、改造和购买生产设备的投入资金,不予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研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盈江县委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