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查字〔2020〕12号
瑞丽市畹町长合商贸有限公司瓦楞原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L03RM7K
负责人:雷建东
地址: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曼满口岸
2020年6月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瑞丽市畹町长合商贸有限公司瓦楞原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冥纸生产项目产生的红色生产废水未有效处理,部分通过厂区隐蔽的排口排入地下水泥管道,排向厂区外水沟,最终进入南道河。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13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0年6月14日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冥纸生产项目中的11个电源控制柜、2台造纸机驱动电机、1台碎浆机驱动电机、1台锅炉驱动电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14日到2020年7月14日,以就地查封方式,暂存放于你公司冥纸生产项目生产车间内。在查封期间,你公司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