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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2479   作者:政府办  日期:2010/9/25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盈政办发〔2010243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0811030,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和省、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县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人民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张宏生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有川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刘学刚  县安监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李从济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杨边建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思永飞  县监察局副局长

荣新军  县经济局副局长

张顺益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邵应华  县建设局副局长

尹广忠  县交通局副局长

王绍宏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主要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张顺益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117187

二、对象范围及内容

对象范围: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电力、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内容: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㈠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㈡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重点打击: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勘探或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安全。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按各自职能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县农业局。

重点打击: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3.建筑施工。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县发改局、县监察局。

重点打击: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经生产备案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5.烟花爆竹。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和未经申报同意举办燃放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燃放活动的;非法买卖、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

6.民用爆炸物品。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县安监局。

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方面。由县经济局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单位为县发改局、县安监局。

重点打击: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电力行业。由县发改局、县经济局按各自职能组织实施。

重点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各种临时用工未进行安全三级培训;电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泥石流、防火等措施不落实;电力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不完善,恶劣气候、自然灾害预测预警机制未建立等。

9特种设备。由县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重点打击: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气瓶充装单位无证充装和不按照技术规范充装;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和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三、方法步骤

㈠动员部署。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动员部署,按照此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针对2009年以来开展的矿产资源整顿、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前正在组织实施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重点建设项目等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打击和整治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915日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㈡实施阶段101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施方案要求,突出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行业和单位,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该取缔关闭的必须取缔关闭;该整治的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认真实施整改。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有关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㈢总结阶段。10101013,各乡镇、部门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行动成效不明显的,要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问题严重,拒不执行政府指令的,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和联合执法,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各乡镇、部门开展工作情况,于1013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㈠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㈡注重把握六个结合各乡镇、各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三大行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㈢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㈣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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