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盈政发〔2012〕164号
盈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在建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在建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水电站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㈠在建水电站业主责任。
在建水电站业主是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各在建水电站业主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⒈在建水电站业主须设法人单位,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整个水电开发建设项目负责,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建水电站法人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措施经费到位,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条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⒉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各水电站业主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依法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㈡各部门责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在建电站安全检查,负责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三同时”审查、备案、安全培训(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内容;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县监察局:检查各责任单位是否依法办事、履职尽责,确保执行力落实,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局:督促企业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手续,检查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竣工验收情况,组织竣工验收;督促企业上报年度防洪度汛预案。
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督、阶段验收及现场管理、监督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电站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民爆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操作人员的资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所涉安全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工作业务,收集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检查水电建设项目各类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工作及督导水电站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等。
县林业局:负责督促在建水电站制作防火安全警示牌与办理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签订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县卫生局: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检查企业职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维护职工利益。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检查发电企业工商注册情况;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规注册登记。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压力容器、机电安装、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检测。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
在建水电站所在乡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水电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㈠建立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检查机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在建水电站所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全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县直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雨季、大坝截流施工、桥隧施工等重点时期,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在检查中,要将安全责任落实、制度和台账的建立完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职工培训教育、安全投入的保障等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列为检查重点,将基坑支护、土石方开挖、吊装、登高作业、爆破、隧道施工、大型施工设备、临时油库、火工品库、工棚位置等列为现场检查的重点。
㈡加强应急管理,实施隐患挂牌督办。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要建立隐患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及时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根据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报县有关部门备案。
㈢广泛宣传,强化认识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车等媒体多形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全县水电站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使我县的水电安全管理规范、有序。
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即:必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提取相应安全费,保证施工建设场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全部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保证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㈤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大水电建设工程中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水电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期复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必须依法实施处罚;对发生责任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整改指令、迟报、漏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