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盈江县出台《加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准入管理制度》,明确供餐标准,进一步规范学生营养餐准入管理,保障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
一是明确供餐模式,确保安全可控。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购买供餐为辅,家庭(个人)托餐为补充,原则上不提倡家庭(个人)托餐。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对学校食堂硬件建设达不到许可标准、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和没有学生寄宿的学校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供餐;对偏远地区规模小且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的托餐点,由托餐点个人申报,学校、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同意,并与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方可供餐。
二是明确供餐环境,确保食品卫生。环境:学校食堂、托餐点厨房要求远离污染源,距离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食堂、厨房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学校食堂和托餐点设置相应的区域专间,增设配餐销售间和用餐场所。学校食堂、供餐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加工操作间必须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流程:学校食堂或厨房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各加工操作场所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待加工食品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必须分开存放。设备:粗加工间(区)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托餐点可各设一个)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食品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加上。储存间应有通风设施,设置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并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学校食堂配餐销售间(区)应设有洗手池、配置食物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清洁:食品加工的器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洗净后必须存放在餐饮具保洁柜中备用。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
送餐条件:一是必须配备送餐设备,如送餐车辆,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的食物容器。二是送餐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设有专用工具、专用洗手消毒及台面空气消毒设施。
三是强化责任,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中小学校长要切实担负起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禁止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菌、四季豆和中药材为原料加工食品。所售食品必须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留样,以备追索查验。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食堂、供餐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点的食品安全负责人(管理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所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执业,学校应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是规范管理,实行学生供餐准入退出机制。对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的学校外供餐实行退出制度。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采购和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食品的;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经核实后停止其供餐,退出供餐准入资格。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是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把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托餐点纳入监管目标,作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增加指导和监督检查频次。搞好学校食堂新建和改善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使学校食堂建设达到许可办证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供餐业务,并及时进行通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