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㈠凡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部予以公开;
㈡政府业务性文件凡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原则上应予公开;
㈢政府业务性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泄密、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原则上不予公开;
㈣其他政府文件、资料,依申请并经保密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二、信息公开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分步审核,统一公开”的原则。
㈠部门拟稿的文件,先由拟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交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文科室签署意见。
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文科室在保密审查单上签署是否公开的意见,然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分别审签。
㈢重大事项或者部门有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㈣全部审签程序完备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发室对属于“公开”的文件,制作该文件的信息公开目录,并转由信息股上网公开;对“不公开”的文件,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股为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归口受理和受权答复科室;其他科室应协助做好受理与答复工作。
三、保密审查机制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办、局负责人为本科室、办、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㈡对政府信息难以判定是否涉密时,有关科室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领导小组认为必要,可进一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按照答复意见妥善处理信息。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