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及《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盈政发〔2014〕68号)的有关规定,为建设盈江县城市规划区重点区域集中安置及部分市政道路,需依法征收平原镇4个村(居)委会即勐町村委会、永胜居委会、新建居委会和盈湖居委会6个村民小组即勐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小辛寨第一村民小组、蔬菜社村民小组、幸福一村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的相关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批准文号:云国土资复〔2013〕104号、云国土资复〔2016〕251号、云国土资复〔2016〕252号;
(三)批准时间:2013年1月15日、2016年8月11日、2016年8月11日;
(四)批准用途:城镇商住用地、市政道路及绿化。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涉及1个乡镇即平原镇4个村(居)委会即勐町村委会、永胜居委会、新建居委会和盈湖居委会6个村民小组即勐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小辛寨第一村民小组、蔬菜社村民小组、幸福一村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3.3424公顷(350.13亩)。四至界限详见宗地位置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执行,该征收的范围位于盈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类区Ⅰ级别,按《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盈政发〔2014〕68号)实施征收即“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按6—7万元/亩进行补偿”。耕地外其他地类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按照(盈政发〔2014〕68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涉及项目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四、以上涉及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17年12月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到实地清点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承包合同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到县征地办办理征收登记及补偿手续,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征收登记手续和清点地上附着物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县征地组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一律不给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县人民政府责成征地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用地征收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七、对征收工作人员在资产认证、核实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举报,举报电话:15987899596。
特此公告。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