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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56513   作者:  日期:2018/2/24

盈政办发〔2018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条的界定标准认定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写明认定意见要把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 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起草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及其他参考材料单位法制机构要结合盈江县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三、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经各单位法制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单位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规范性文件代字组成规范性文件代字统一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 ()

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 “×政规 〔2××××” “×政办规〔2××××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

“××规 〔2××××

()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由各单位办公机构统一印发并通过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0181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单位法制机构和办公机构要抓紧制定措施细化程序,与有关单位协调配合做好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三统一制度实行前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制定或者全面修订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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