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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通知(盈政办发〔2008〕168号0

浏览量:5015   作者:53312300002  日期:2008/10/23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盈政办发〔2008168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及省、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县部分电力线通道内一些集体或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在已架设好的电力线通道范围内种植经济林木或高杆植物,严重影响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为切实保障电力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力通道清障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供电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标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护电意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真正使保护电力设施行为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一是将电力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电力设施的条款,通过新闻媒体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居民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进行宣传,使护电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对各类严重危害、妨碍电力设施、电网安全运行的案件及时进行曝光,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认真进行电力通道清障排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杜绝引发电力安全事故

各乡镇要于近期对辖区范围内的电力通道清障工作进行一次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消除隐患;对涉及补偿的要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土地管理所、村委会在审批农村、城镇居民建筑用地或其它性质用地时,要与当地供电所进行实地勘察,留出电力线路通道,确保建筑物与电力设施距离达到安全要求;在审批已建成投入运行的电力线路、设施附近土地时,应当与当地供电所取得联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方能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于拆旧翻新的居民用地或其它建筑用地,在审批和放线时,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控制好“四至”界线和建房高度。杜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批地、建盖建筑物的行为发生,确保电力通道安全运行。

三、严把审批关,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退耕还林等项目审批时,应留出已建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地面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域为电力设施保护区:1kV及以下线路为1米,1—10kV线路为5米,35—110kV线路为10米。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土地管理所、村委会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依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种植物清理等工作。

四、强化责任,杜绝事故隐患

各乡镇、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把确保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与保护电力设施、清除电力通道障碍结合起来,尽快排查和落实。对不听劝阻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冒险作业、违章种植、违规用电、违法建盖建筑物、构筑物、娱乐场所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引起停电、电力安全事故、群众身命财产损失的,将严格落实问责制。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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