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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盈政办发〔2008〕86号)

浏览量:4765   作者:盈江县政府办网络管理中心  日期:2008/11/24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盈政办发〔200886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8年度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交通规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征稽部门向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为加强交通规费的征管和稽查,严格执行交通规费政策法规,维护好征费秩序,确保交通规费应征尽收,为我县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更多的建养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我县2008年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长:童麻边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佳林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美苍   县交通局局长

     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所长

  员:叶绍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段应会   县运政管理所所长

罗有川   县信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协调全县交通规费征稽工作;按照中央、省的统一标准,规范交通规费征收行为,解决交通规费征收过程中的困难,化解车户聚众抗费等热点问题及矛盾,总结表彰交通规征稽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盈江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屈生苍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二、强化措施,依法征管

㈠严格核定车辆征费吨位。车辆征费吨位是交通规费征收的依据。在国家出台新的交通规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之前,严格执行现行征收计量核定的有关规定,即: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的载货类汽车,暂按公布的装载质量核定交通规费征收计量(其中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下同);已列入《公告》和《更正表》的半挂牵引车暂按公布的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交通规费征收计量;其它车辆暂按《公路汽车管理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的有关标准核定交通规费征收计量。对总质量(实际整车整备质量+标记的装质量)超过国家超限治理标准的载货类车辆(含半挂牵引列车),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实后,其交通规费征收计量暂按国家超限治理标准减去车辆实际整车整备质量后的质量核定。已列入《公告》、《更正表》和《计量手册》的车辆,因改装、改型等原因造成车辆实际参数与公布(标记)数据不符的,或车辆标记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省级征稽机构核查车辆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按规定核定征收计量后征收交通规费。请相关部门配合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㈡严肃交通规费包缴政策固定包干缴纳办法。《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核定车辆缴纳交通规费包缴比例的依据,我县2008年度交通规费从20071217开始征收,汽车(含变型拖拉机)包缴期到2008131止,摩托车包缴截止时间为2008331,包缴期限内将按《办法》给予相应政策优惠。

㈢严格执行交通规费征管法规。征稽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46号)、《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征管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征收管理职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交通规费应收尽收,为我县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更多的建养资金。凡违规核定车辆征费吨位、擅自减免交通规费、降低收费标准和包缴比例的,征稽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㈣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征收。一是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针对当前车辆外挂严重的状况,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交通规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外挂车辆转回提供便利条件。交通稽查部门要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督促外挂车辆转回实际车主的户籍地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持牌、审验、转籍时,要向车主宣传缴纳交通规费的有关政策。二是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交通规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征稽部门依法进行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交通规费,交通征稽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强化源头征稽。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对已报废或损毁灭失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向征稽机构申报,从征稽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停缴交通规费。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交通征稽部门应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及车(主)对交通规费征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宣传,使广大车主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交通规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理解交通规费征管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澄清对交通规费征管的模糊认识,增强车主自觉缴费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㈤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户缴纳自用车、摩托车交通规费具体管理措施和要求。为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减少税源流失,各有车单位应主动到交通征稽部门办理各类机动车的缴费手续,单位领导要协助支持征稽部门做好缴纳交通规费的征收宣传工作,并督促职工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要增强缴费意识,积极主动缴纳自用车和摩托车的交通规费,年底征稽部门根据缴费信息检查核实,未缴纳交通规费的由征稽部门提供给单位及个人,纳入单位的综治考核和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考评,经征稽部门催缴后仍然拖逃交通规费的将在相关报纸、电视上给予公开曝光。

三、优化征稽手段,营造和谐征收环境

征稽机构要推进征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积极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增强缴费服务网点,积极采取上门征收、邮寄交通规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服务水评。在实施稽查时,要尽量采用电子不停车稽查方式,减少对合法缴费车辆的干扰。征费窗口应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提高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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