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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1〕11号

浏览量:3459   作者:  日期:2021/8/16

盈江县平原镇岗勐红利塑料管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4N85

负责人:白辉茂

地址: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山神庙旁

盈江县平原镇岗勐红利塑料管材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4日对盈江县平原镇岗勐红利塑料管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位于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山神庙旁的年产600吨PE塑料管建设项目于2017年5月开始建设,2017年7月20日建成投产至今,尚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114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1月19日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和相关复印材料证据为凭

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416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21年4月19日向我局提出关于减轻处罚及延长改正违法行为时间的《申请》,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你《申请》的内容进行了回复,不同意你厂减免罚款申请,但同意你厂改正违法行为时限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4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11号)2021416日《送达回证》20214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盈江县平原镇岗勐红利塑料管材厂申请的回复》、20214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厂2021年9月30日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2.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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