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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1〕27号

浏览量:3452   作者:  日期:2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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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郭彩厚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欧风丽墅7-1号
盈江县盈曦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9日对你公司位于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广赛罗)年产2000吨机制炭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机制炭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2000吨机制炭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碳化窑燃烧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燃烧烟气未经处理直接由燃烧池顶部排放。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19日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19日2份)、现场照片说明(2021年5月18日1份)和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2021年7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7月29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结束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听证会上所提出的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3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5号)、2021年7月1日《送达回证》、2021年7月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德环听通字〔2021〕 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