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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德环查字〔2021〕2号

浏览量:3073   作者:  日期:2021/8/30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德环查字〔20212

盈江县那邦镇集财碎石厂

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00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5K5N    

负责人:左显清 

地址:盈江县那邦镇新国门斜对面 

我局于2021年4月2盈江县那邦镇集财碎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碎石厂已投入运营,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你碎石厂行业类别为“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应进行简化管理,但截至检查当日,碎石厂并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42日)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46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经营的盈江县那邦镇集财碎石厂实施查封查封设施:主要生产设备一套,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1413日起至2021512日止)。查封方式:就地查封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