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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整治 从严从重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浏览量:6610   作者:  日期:2021/10/21


10月19日,我县对在2021年规范采砂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私挖乱采违法嫌疑人蔡某某进行违法现场公开指认。

县政府副县长杨永辉组织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人及新城乡党政班子、新城乡繁勐村社干、弄哏村民小组部分群众来到指认现场开展警示教育。


现场,各职能部门围绕职能职责范围就什么是非法采砂、非法采砂的危害、耕地保护、在土地上开展哪些行为会涉嫌违法、如何合法购买和销售砂石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宣传讲解。

杨永辉要求,大家要深刻反思这起案件带来的教训,不要被一时的利益冲昏头脑,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要将此案件进行广泛宣传,以案释法,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

据悉,自今年9月25日德宏州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盈江县非法采砂整治工作以来,盈江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三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总结反思非法采砂行为反弹回潮的深刻教训,及时组织研究部署非法采砂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对开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分析研究,确保非法采砂整治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及时出台了《盈江县2021年规范采砂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发布了《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运输售卖使用砂石的通告》。组建执法工作组对全县河道、农田、山砂等非法采砂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取证、查处,对各搅拌站、建筑工程项目、民房建设等使用砂石合法来源进行追溯,截至10月19日,共出动车辆88辆次,执法人员299人次,开展现场执法活动21次,现场扣押挖机5台、装载机3台、双桥车1辆。

在下一步工作中,盈江县将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压实乡镇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采砂行业日常执法和监管力度,紧盯“采、运、销、用”各环节,有效预防和及时查处非法采砂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在10月31日前彻底清除全县非法采砂产业链,有效规范全县采砂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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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美丽盈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