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为营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环境宜居、幸福和谐的美好家园小区,推动美丽小区建设,全面清查并处理小区遗留违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问题,实现维护我县住宅小区良好环境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均属于违章搭建,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
(一)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小区道路、消防通道、住宅区绿地等公共场地,违法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二)在房屋四周、屋顶、阳(晒)台等处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投施;
(三)在小区院内公共空地、楼道、地下室乱堆杂物;
(四)私自改变小区居民住宅楼房屋外立面结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二、对正在施工建设的且未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的违章建设,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进行拆除;凡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一律强制拆除。
三、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小区建(构)筑物,其所有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理,对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四、凡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主动处理小区违法建设,或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视为“无主户”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届时将对此种情况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十五日内主动接受处理。如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
五、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我县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行动,主动向所在村(社区)、住建部门登记违法建(构)筑物信息,支持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及勘验工作,按时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请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动带头自查自纠,确保本单位职工住宅小区零违建、零新增;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实施违章搭建行为的,拒不配合整改的,将交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对在查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六、在开展城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居民积极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监督举报电话:
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92—8117839
盈江县自然资源局:0692—8105900
平原镇人民政府:0692—81804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