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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10061   作者:  日期:2021/12/1

盈巩固振兴组〔2021〕1号

 

盈江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

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巩固振兴组〔2021〕1号)和《德宏州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德巩固振兴组〔2021〕1号)精神,为健全我县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十四五”时期,要在全面消除绝对贫困问题的基础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县同全国、全省、全州一道全面打赢了脱贫攻坚战,消除了绝对贫困问题,但由于地处边疆,具有特殊的县情、民情,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总体上仍然属于欠发达地区,被省委、省政府列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同时,部分脱贫户的脱贫质量有待提升,少数脱贫群众内生动力不足,存在返贫风险;部分农户因病因学因残因毒,存在致贫风险;还有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疫情、家庭主要劳动力突然死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急剧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一些原深度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薄弱,容易发生返贫致贫现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是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相关要求,充分认识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布置,树牢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机制,调整政策,细化要求,压实责任,做到精准发现、精准纳入、精准帮扶、补齐短板、消除风险,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问题。

二、具体任务

(一)关注重点群体,明确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户和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进行定期排查,将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疫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关注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教育负担较重,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吸毒人员,涉外婚姻,回流边民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二)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测范围。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为底线,县级每年年初综合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等因素,动态确定全县监测底线。通过综合分析全县监测底线为6000元,各乡镇要依照此监测底线,实事求是地确定监测对象规模。

(三)坚持综合研判,科学认定监测对象。按照综合研判的方法,以监测底线为重要参考,充分结合各行业部门相关工作信息(各部门职责见附件1)进行综合研判和识别,将符合条件的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管理。识别时有11类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详见附件2),特殊情况确需纳入的,要查实情况并对群众做出专门说明。

(三)强化部门协同,防止规模性返贫。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实时监测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影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滞销,价格持续大幅下滑、农村劳动力失业增加、乡村产业项目失败、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及时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性、规模性返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帮扶举措,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三、防止返贫动态和帮扶方法步骤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遵循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广泛宣传推广,引导群众早申报。充分发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和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的作用,建立防返贫工作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动员群众安装相关的APP和微信小程序,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使用平台自主申报,反映诉求。

(二)综合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进一步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采取干部定期排查、农户自主申报、部门筛查预警相互协同的监测方式,以行政村为单元,由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及村(组)干部负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根据村情民情、产业就业变化、农户家庭突发事件等情况定期开展排查。县乡村振兴局牵头,有关行业部门参与,综合分析工作数据和媒体、信访等渠道反馈的信息,形成到户预警信息,按月反馈到村,在排查时对预警线索信息进行核实。综合分析研判定期排查、农户自主申报和预警信息核实等情况,确定本村重点核查对象。

(三)开展实地调查,做到早核实。由驻村队员、乡村干部对重点核查对象逐户实地调查,主要核查农户的人口、收入、住房、饮水、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从业、健康、劳动力、就学、家庭变故等情况,重点查清农户收入稳定性、产业持续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变化情况,摸清返贫致贫风险点。拟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应填写纳入监测申请,签署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同意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医疗教育开支等信息的授权承诺书。

(四)组织村级评议,做到早公示。以行政村为单元按月提出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召集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把名单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根据评议和核实情况,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提交村“两委”研究,并逐户逐人提出帮扶措施,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应由受理单位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处理。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五)开展乡镇审核,做到早落实。乡(镇)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政村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逐户明确帮扶措施,报县乡村振兴局确定。

(六)强化县级认定,做到早帮扶。县乡村振兴局对拟纳入监测对象牵头联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林草、医保、统计(调查)、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复核家庭资产信息和基本信息,核准户口、房产、车辆、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实体、健康状况、就学情况、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关系等重点信息,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监测对象,并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明确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及时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

(七)落实帮扶措施,做到早消除。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帮扶措施要在村内公示,接受监督。

四、帮扶成效评议和风险消除

(一)开展帮扶成效评议。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测对象帮扶成效评议工作。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逐户对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返贫致贫风险点消除情况、家庭收入稳定性、家庭成员内生动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及减轻家庭刚性支出负担、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继续给予精准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持续落实社会保障措施,长期跟踪监测。对风险稳定消除的,召开村(组)党员群众参加的评议会,通报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二)严格风险消除程序。对评议后,达到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要按“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参照监测对象识别方法步骤,在监测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实地调查公示、逐级审定等环节,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进行监测帮扶。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党委政府是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委、县政府将全程督导,县委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县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总责,并对发生规模性返贫承担领导责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行业部门要全面参与工作,按《相关部门职责》及时提供部门工作数据,并对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行业数据承担筛查、比对、核准责任,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县级部门对申请核查的对象信息要开通信息筛查直通车。县乡村振兴局要对信息录入质量承担责任。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通过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全面落实数据管理和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监测准确性,提升工作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细化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监测范围、工作责任及方法、步骤,建立与防返贫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要充分运用数据信息系统,提高智慧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基层负担,各乡镇信息系统管理员要相对稳定,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持续培训监测帮扶工作人员,做到参与人员政策清楚、信息上报准确、帮扶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

(三)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考核评估。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相关考核评估、督查巡查、审计监督中,凡出现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在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并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附件:1.相关部门职责

2.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1类情形




                                   盈江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盈江县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代章)

                                     2021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相关部门职责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提供在民办高等学校或沿海发达地区公办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信息;核准监测对象就学及省内就读学生受资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公安局:1.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姓名、户籍、公民身份证、同户成员等信息;2.交警部门负责提供并比对监测对象家庭拥有机动车信息,提供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3.刑侦部门负责提供因各类刑事案件造成家庭重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4.负责提供并比对吸毒人员及家庭成员信息;5.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民政局:负责核查监测对象享受低保、特困供养等情况,提供给予临时救助的农户或个人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监测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及务工等情况,提供家庭原有外出务工人员,但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未复工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监测拥有林地、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不动产登记证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认定监测对象住房面积、住房等级、配套设施等情况,提供新认定为C、D级危房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发展种养殖业面积(规模)、水产养殖面积、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提供受病虫害、旱灾、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种养业生产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水利局:负责核准监测对象饮水保障情况,提供饮水未完全保障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监测对象疾病救治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受地质灾害、地震、气象条件突变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户信息和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注册登记公司、企业等相关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拥有林地、生态补偿、护林员收入等情况,提供受林草有害生物、森林火灾影响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乡村人口等情况、指导相关收入核算,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乡村振兴局:以县为单位将常态化摸排锁定的监测对象和各行业部门的工作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分析,综合部门信息形成到户预警信息,及时分解下发到各乡镇和行政村。负责监测对象信息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录入和标注工作,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较高的农户信息,核查监测对象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残联:负责核查监测对象残疾人口、证件等情况,提供家庭成员有一、二类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部门:负责核查、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情况、数据,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2:

                   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1类情形

一、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二、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三、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四、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八、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九、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十、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十一、违反边境管理相关规定,有参与或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收容偷渡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