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盈江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30日,如有异议,请到盈江县自然资源部门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盈江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30日,如有异议,请到盈江县自然资源部门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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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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