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政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县域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马铃薯、西瓜、烟草等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林业采伐剩余物和果木修剪枝叶。
二、适用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禁烧区划定范围
秸秆露天禁烧区即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区域,主要包括作为重点管控区的县城、乡镇集镇建成区周边;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两侧;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适时拓展和调整禁烧区范围。
(一)重点管控区:盈江县大盈江两岸东西100米,南北风向5公里范围内。
(二)县城、乡镇集镇建成区周围200米范围。
(三)高速公路和国道、省、县道主干道100米、乡镇主干道公路50米范围。
(四)林地、林地内的农地、城市面山、林地与农地间距100米范围。
(五)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100米范围。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四、限烧区划定范围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
五、管控要求
秸秆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秸秆限烧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可视情况进行计划性报批部分烧除;在重大节日和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及空气污染预警响应期间,禁止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具体由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研判发布,并告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六、管理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相关文件划定本行政区露天禁烧秸秆区域范围并公布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盈江县人民政府2021年3月24日印发的《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整治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盈政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www.dhyj.gov.cn/Web/_F0_0_614PIFN03E4A3EBD298B416C87.htm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