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的大事,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区内的自然保护区、云南盈江湿地公园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烧蜂、烧山狩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行为;
(二)未经批准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和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在林区内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施工作业;
(六)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违反规定违规用火一律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烧山,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农场社区)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码”扫码登记以及安全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四个一律”和“五项责任”
“四个一律”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公职人员除经济处罚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管护)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责任人一律追责。“五项责任”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六、各乡镇、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行政案件的查处。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公告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