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管理委员会、盈江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的规定,现将盈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清单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详见附件《盈江县第一批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可以根据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各起草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精干力量, 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三、严格执行“三统一”工作制度。各制定主体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责任。各制定主体要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查。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五、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一式三份。
六、本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变化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盈江县第一批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