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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盈江县第三批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3295   作者:  日期:2025/6/19

各乡镇人民政府、盈江农场社区管委会,云南盈江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和中央、省、州驻盈江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之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名称变动的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盈江县第三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以自身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涉及本单位领域行政管理措施或者政策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主体。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各起草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精干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符合规定。

三、严格执行“三统一”工作制度。各制定主体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责任。各制定主体要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查。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五、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主体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修改、政策调整、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需要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另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盈江县第三批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